爱满大鹏—— 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4-11-28 0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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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遭遇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的群众,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设立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项目。根据新区慈善会章程(草案),结合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在大鹏新区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人身、财产遭受重大危害,需要慈善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条 救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重大事故受伤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救助条件
(一)须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
(二)自费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
(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重大事故发生后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对于生活救助金,每户只能申请一次,且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医疗救助金资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的20%进行资助。
(三)对于医疗救助金,每人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一)定向捐赠该项目的慈善资金;
(二)慈善会其他无定向用途的慈善资金;
(三)其他用于该项目的款项。
第六条 申请人
申请生活救助金的,由受助家庭成员家属提出。资助对象须入院治疗和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亲属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又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救助金申请表》(一份);
2、所在办事处发生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救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两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申请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两份。
(二)社区工作站初步核实后,报办事处民生保障办(或有关科室)审核,再由办事处民生保障办(或有关科室)送新区慈善会审批。如在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通过审核或者审批的情况下,经办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新区慈善会每月21-25日期间,由评审团对有关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终审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无不同意见反馈的,公示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资助资金转入申请人所提供账户。
(四)新区慈善会在慈善金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办事处民生保障办(或有关科室)、社区工作站及申请人。
第八条 附则
(一)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病故的受助者,本会将取消资助名额。
(二)对于已经通过审核,但提供的银行信息有误,且超过3个月联系不上的申请者,本会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三)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实或作假,本会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十条 此办法从2020年起实施,暂行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