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满大鹏—— 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4-12-04 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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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大鹏新区户籍居民重大疾病患者,适当资助医疗费用,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章程,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本会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疾病
本办法所资助的疾病包括:
(一)癌症;
(二)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
(三)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
(四)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
(五)重症肺气肿;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
(七)重症糖尿病;
(八)失代偿期肝硬化;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
(十)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
(十一)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艾滋病;
(十二)其它重大疾病。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鹏新区户籍居民: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户籍居民;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其他老东纵队员;
(三)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1万元以上的,给予资助。
(二)发生费用后一年内申请有效。
(三)同一疾病当年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按自费医疗费的20%进行资助,每人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2万元。
第五条 经费来源
(一)定向捐赠该项目的慈善资金;
(二)慈善会其他无定向用途的慈善资金;
(三)其他用于该项目的款项。
第六条 申请对象
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和特定门诊治疗的,由其本人或有行为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且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由承担监护责任的单位提出。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本区户籍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份);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资助对象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关于家庭月平均收入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属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五老”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为监护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本人在深圳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二份。
6、如有新区慈善志愿服务有关证明文件的,一并提供。
(二)社区工作站初步核实后,报办事处民生保障办(或有关科室)审核,再由办事处民生保障办(或有关科室)送新区慈善会审批。如在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通过审核或者审批的情况下,经办单位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新区慈善会每月21-25日期间,由评审团对有关材料进行终审并将终审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无不同意见反馈的,公示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资助资金转入申请人所提供账户。
(四)新区慈善会在慈善金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办事处民生保障办(或有关科室)、社区工作站及申请人。
第八条 受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病故的受助者,本会将取消资助名额。
(二)对于已经通过审核,但提供的银行信息有误,且超过3个月联系不上的申请者,本会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三)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实或作假,本会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0年12月起实施,暂行期一年。
